(2014)厦执行字第39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4]第186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鑫南闽铝业有限公司、郑成胜、林冬鹏、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闽D82110号金龙牌客车。截至2023年3月13日止,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车辆已达报废状态。现本院决定对该车辆进行报废处理,本次报废处置机构由福建复次普广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负责进行,报废回收价格为浮动价格,以车辆报废处理当日回收价格及车辆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如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对该车辆报废处理决定具有如下情形之一:1、财产基本信息错误;2、报废处置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按照公告中载明的内容对该车辆进行报废处理,所收到的报废回收钱款将依法进行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吴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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