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立案指南(2020.7.30更新)
一、厦门中院受理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3、刑亊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4、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执行标的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
2、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 生效证明原件。
4、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5、 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l 公民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l 法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l 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l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l 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如下委托手续资料:
(1)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详细信息,受托人详细信息,授权范围(需写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企业员工代理应提交员工劳动合同。(所函日期不早于授权委托书日期)
l 涉外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l 涉港、澳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司法部认可的港、澳有关律师或机构予以证明并进行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l 涉台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应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台湾海基会及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6、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l 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暂住人口登记表。
l 法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企业信息(企查查、天眼查)或企业年报等
7 、 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执行的期间
1、 民事案件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
2、 行政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
l 申请人是公民的,期限为1年;
l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期限为180日。
3、 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