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第85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 (领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1 |
(2025)闽02执195号 |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相家、蔡少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吴雨航 |
89700 |
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谢源成5306018 |
2 |
(2025)闽02执174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苏福成、苏融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苏伯佳 |
21270 |
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谢源成5306018 |
3 |
(2025)闽02执174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苏福成、苏融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覃敏 |
40650 |
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谢源成5306018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