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第83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 (领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1 |
(2025)闽02执631号 |
厦门市鑫佳宏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丽卿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 |
蔡倩文 |
11060 |
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
郭嘉欣:5306032 |
2 |
(2025)闽02执631号 |
厦门市鑫佳宏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丽卿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 |
厦门市鑫佳宏彩印有限公司管理人 |
119638.97 |
作为案款发放给破产管理人 |
郭嘉欣:5306032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