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 4 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含公示当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 (领款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1 |
(2023)闽02执347号 |
申请执行人陈秋芳与被执行人单傲松、厦门好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
马标在 |
2000 |
发放买受人马标在代缴停车费款项2000元 |
谢法官0592-5306018 |
2 |
(2023)闽02执347号 |
申请执行人陈秋芳与被执行人单傲松、厦门好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
浙江一锤定音科技有限公司 |
1190 |
发放拍辅费用1190元 |
谢法官0592-5306018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