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发布时间:2021-08-18    字体大小: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民商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的通知

 

各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升民商事案件审理质效,经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厦门市中级人民民商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817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存在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有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其他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认为有需要的,也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第三条  庭前会议可以由法官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启动。

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审查诉讼材料,认为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向审判长报告后启动庭前会议程序。

当事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四条 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主持,也可由法官助理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主持,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庭前会议,必要时可由合议庭主持。

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情况,技术调查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人员也可参加会议。

第五条 庭前会议在答辩期满后召开,并与开庭审理保持合理的时间间隔。

庭前会议可以选择审判法庭、调解室等场所进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通过传票或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口头等简便方式将庭前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第八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明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回避、调查收集证据、鉴定、勘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人民陪审员参审申请等程序事项;

(三)组织交换证据;

(四)归纳和确定当事人在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

(五)归纳和固定当事人无异议、自认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六)组织进行调解;

(七)其他需要庭前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庭前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核实如下事项:

(一)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诉讼代理人身份及授权权限;

(二)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三)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四)告知当事人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并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庭前会议主持人、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主持人应暂停会议,将回避申请提交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当依法决定有关人员回避;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 庭前会议审核发现诉讼参与人身份、资格不适格的,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加诉讼主体。

第十二条 庭前会议明确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通过当事人陈述、询问、释明、归纳、确认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庭前会议时原告、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与其诉状一致的,记录在案;不一致的,令其明确;明显不当的,释明变更;对原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庭前会议时被告、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提出答辩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的,记录在案;缺乏针对性的,引导其积极、全面及正确答辩;不进行答辩的,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庭前会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按本规程第十三条办理;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在按本规程第十三条办理的同时,应书面通知其按规定预交反诉费,并告知逾期缴交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庭前会议在明确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进行整理和确定。

整理争议焦点,可以组织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简要陈述意见和理由,一般不组织辩论,据此梳理出争议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分歧所在,加以归纳和确定。

争议焦点整理和确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庭审中应当围绕确定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十七条 庭前会议在明确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整理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归纳和固定当事人无异议、自认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庭前会议归纳和固定的当事人无异议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中可以不再组织举证、质证。

第十八条 庭前会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要求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证据目录及副本,证据目录应记载证据名称、来源、基本内容、所要证明的对象等,并提交证据原件或原物以供核对;

(二)征询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意见和理由;

(三)询问针对质证意见有无反驳证据需要补充、就需要补充证据的事项确定举证责任和期限;

(四)确定举证顺序、证据出示方式等。

(五)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较多、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对证据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在庭前会议之前组织证据交换。

第十九条 庭前会议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回避、调查收集证据、鉴定、勘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人民陪审员参审申请等程序性事项,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的,应告知当事人及时交纳及逾期缴交的后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释明。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前会议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询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主持庭前会议时,应依法、合理、适度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引导或指导。

第二十二条 庭前会议中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和法官依法作出的决定,可对开庭审理产生相应效力:

(一)庭前会议中记载的当事人无异议、自认的事实、证据,视为已经过庭审审查,不再安排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但应在庭审时加以说明;

(二)庭前会议中固定的事实、证据,当事人无合法理由和充分依据不得在庭审中变更、否认;

(三)庭前会议中当事人就管辖异议、调查取证申请等程序性事项达成合意的,庭审中一般不再对此作出变更处理;当事人虽然未达成合意,合议庭已经就此作出裁定的,庭审中不再组织当事人对此发表意见和辩论;

(四)当事人违反庭前会议达成合意或固定的事项,对诉讼公平、效率产生较大影响,严重违反诉讼诚信的,可视情况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庭前会议的全部活动记入庭前会议笔录,由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名。

庭前会议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四条  庭前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及时向合议庭汇报庭前会议全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庭前会议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庭前会议笔录

 

201 )闽02  字第  

 

时间:               .

地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X法庭.

主持人:XXX(法官或法官助理)

书记员:XXX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按席就座。现在宣布会议纪律:

【播放民事案件法庭纪律录音】

主持人:本院受理原告XXX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本案开庭前召集庭前会议。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原告: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

被告: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众: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审判员   组成,由    担任法官助理,由书记员   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在向各方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告知,略)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众:听清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还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并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众: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申请回避,说明申请回避理由。

下面正式召开庭前会议,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

?被告/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司法鉴定/勘验,请申请方陈述申请内容和申请事实理由。

被告/原告:

?原告/被告对申请人的申请发表意见。

原告/被告:

下面进入证据交换环节。先由原告进行出示证据。【提供原件供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核对,原件核对完毕返还】

原告:

被告:

?被告进行发表意见。

被告:

?现在由被告出示证据【提供原件供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核对,原件核对完毕返还】

被告:

?原告进行发表意见。

原告:

?归纳案件无争议的事实:1……;2、……。

原告:

被告:

?归纳案件事实争议焦点:1、……;2、……。

原告:

被告:

?核实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问题。

原告:

被告:

?各方当事人有无其他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各方当事人可否调解?

原告:

被告:

?庭前会议到此结束。

 

 

 

 

 

Copyright © 2014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闽ICP备07074602号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15号 电话:0592-5309840 传真:0592-5309775 立案电话: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