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法定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条【约定适用】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当事人根据前款规定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第三条【适用例外】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四)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四条【诉讼费用】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经调解结案的,比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2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判决结案的,比照标准的1/2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立案
第五条【立案引导】立案部门应在立案大厅和人民法庭内进行小额诉讼宣传。
对于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立案部门应当加强导诉分流力度,引导其积极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有条件的立案部门可设立小额诉讼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绿色通道。
第六条【程序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部门应当在立案时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须知》、《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预立案程序衔接】立案部门应做好诉前调解与小额诉讼审判的衔接工作。对在诉前调解环节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如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及时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
(一)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二)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自纠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仍未调解成功的。
第八条【案号编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按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制案号,但立案部门应在福建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中进行小额诉讼程序选择和标记,并在纸质立案审批表中以显著方式注明。
第九条【内部移送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立案部门应于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至对应的审判业务庭和专门送达团队。
第十条【送达】送达人员应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小额诉讼程序须知》、《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送达被告。
第十一条【审理模式】建立门诊式集中审理模式,科学规划案件开庭时间,对小额诉讼案件集中立案、分案、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团队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个案件进行集中批量审理。
三、审理
第十二条【审理方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鼓励采用在线网络审理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举证和答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七日的答辩期间。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第十四条【管辖异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口头裁定并记入笔录,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十五条【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十六条【程序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未经告知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不再重复进行以上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案件承办人应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材料,如有证人及时通知证人到庭。经审查,证人可以采用互联网等简便方式作证。
第十七条【审理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程序转换
第十八条【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可由案件承办人口头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并记入笔录,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转入简易程序备考表》附卷备查: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最高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案件承办人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记入笔录。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经庭室负责人签批附卷备查。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并经本院院长批准的案件除外。
第十九条【全在线案件程序转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过全在线电子方式进行的,如需从小额诉讼程序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本细则中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转换流程应及时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申请、审批并全程留痕,不需另行制作程序转换备考/审批表。
第二十条【送达障碍案件程序转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但自立案起二十五日内未能向当事人成功送达的,视案件情况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转入简易/普通程序审理备考/审批表》,裁定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并记入笔录。
第二十一条【裁定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通过口头裁定作出。口头裁定除了庭审笔录外,也可以采取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记代替庭审笔录的新型庭审方式进行记录,同相关程序转换审批、备考材料一并入卷备查。
第二十二条【程序转换后的举证期、答辩期计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后,另行指定的举证期、答辩期原则上合并不得超过七日。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正式开庭之前已经过的期间如果超过六十日的,举证期、答辩期不再另行指定。
第二十三条【转换程序的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审理程序转换后,如案件事实已查清,无需再次开庭。
五、裁判
第二十四条【调解优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先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判。
第二十五条【撤诉裁定简化】原告当庭申请撤诉的,可通过口头裁定并采取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进行记录,不必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但当事人坚持要求出具相应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制作书面裁定。
第二十六条【裁判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但仍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庭审笔录中完整记录判决内容、履行情况等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六、审判监督
第二十七条【再审申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第二十八条【再审审判】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经审查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
附件2:小额诉讼程序转入简易程序备考表
附件3:小额诉讼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
附件4:小额诉讼程序二次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
附件1: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
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
( )闽02__民初 号
:
______诉你______纠纷一案依法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以口头裁定处分,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的一半收取。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经调解结案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次减半。
其他小额诉讼权利义务已经通过《小额诉讼须知》书面向本人告知。本人知悉相应内容,清楚自身权利义务。
本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小额诉讼程序转入简易程序备考表
福建省厦门市____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程序转入简易程序备考表
案 号 |
(2020)闽02__民初XXXX号 |
案 由 |
XXXX纠纷 |
当 事 人 |
原告: |
被告: |
|
立案日期 |
2020-XX-XX |
申请转入普通程序的理由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现申请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承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3:小额诉讼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
福建省厦门市____区人民法院
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
案 号 |
(2020)闽02__民初XXXX号 |
案 由 |
XXXX纠纷 |
当 事 人 |
原告: |
被告: |
|
立案日期 |
2020-XX-XX |
申请转入普通程序的理由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本案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及简易程序审理,现申请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庭 长 意 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附件4:小额诉讼程序二次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
福建省厦门市____区人民法院
二次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
案 号 |
(2020)闽02__民初XXXX号 |
案 由 |
XXXX纠纷 |
当 事 人 |
原告: |
被告: |
|
立案日期 |
2020-XX-XX |
申请转入普通程序理由 |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申请将案件再次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庭 长 意 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分管院长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附件三
完善简易程序实施细则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性规定
第一条【简易程序适用的例外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发回重审或再审的(因程序问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