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破产法庭2020年审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1-04-30    字体大小:

厦门破产法庭2020年审判态势分析

    

2020年以来,厦门破产法庭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建立健全破产审判综合机制,制定破产审判相关规范指引,成立专门破产法庭,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主动服务发展大局,如期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和指标,为服务国家经济工作大局、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20年,共受理各类破产和衍生诉讼案件643件,其中新收各类破产案件541件、旧存41件,新收衍生诉讼案件56件,旧存5件;审结522件,其中破产案件477件,衍生诉讼案件45件;未结121件,其中各类破产案件105件,衍生诉讼案件16件。破产案件收案同比增长336.29%、结案增幅318.42%,收案数和审结数均占全省50%以上。全年结案率81.18%

以新收案件量为口径,按案件类型划分,各类破产案件为公司强制清算申请23件,公司强制清算27件,强制清算上诉案件1件,破产申请案件290件,破产案件200件。衍生诉讼案件为清算责任纠纷3件,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8件,劳动争议纠纷5件,破产撤销权纠纷1件,合同纠纷11件,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件,股东出资纠纷3件,民间借贷纠纷2件,无因管理纠纷1件,不当得利纠纷1件,取回权纠纷2件,其他纠纷7件。

衍生诉讼案件按审级划分,为一审案件53件,二审案件3件。

二、案件特点分析

(一)各类破产案件收结数量大幅增长。全年收案541件,区院收案18件;上一年全年收案124件,区院收案130件。中院全年的收案数量在扣除区院两年收案差额绝对数(130-18=112)后,较上一年的仍有305件的增长量。收案数量大幅增长的原因有三。一是破产及相关案件实行集中管辖。2020315日起,我院对我市企业破产及相关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即被申请人为厦门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由厦门市管辖的破产案件及上述案件所产生的衍生诉讼案件均统一由我院破产审判部门集中管辖。二是“执转破”移送审查工作锐意推进。202042日,我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创设“执转破”预审查和甄别识明机制,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要求与条件,加大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工作力度。“执转破”工作在破产申请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原则基础上,增加了执行法院在征询执行案件当事人意愿基础上直接移送破产审查这一渠道,对破产案件提前介入,拓宽了案源。全年新收执行移送破产案件111件,共计化解执行案件1284件,清理债务20亿元。三是律师市场对破产审判重视程度的空前高涨。2016531日,我院正式挂牌成立民六庭,专门从事金融、破产审判工作。201612月,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成立,主要成员为律师事务所。20191月起至今,全国陆续设立了14家破产法庭,厦门破产法庭于2020818日挂牌成立。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来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强力推动及厦门审判工作的实际成效引起了律师市场的广泛重视,直接推动了更多债权人将申请企业破产作为债权救济的“最后一根稻草”及债务人企业通过破产清算获得破产保护、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出清市场。各类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随之水涨船高。

(二)“三无案件”数量占绝大比例

在我庭受理的各类破产案件中,存在“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等“三无”情形的案件占比超过80%。形成这一样态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破产制度的价值功能认识不足,债务人企业经营失败后大多选择自行停业,人去楼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则基本下落不明,债务人欠缺主动提起破产申请、清理债务的意愿,大量债务无法获得及时清理,成为“死账”。

(三)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数量为主

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人多数为债权人。全年新收破产案件(不含破产立案审查案件)200件,以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为182件,占比91%;以债务人企业清算组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为15件,占比7.5%;以债务人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仅为3件,占比1.5%。以上案件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均为破产清算,无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申请。随着“执转破”工作的推进,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数量将持续增多。

(四)破产债权清偿率低

绝大部分案件存在破产债权清偿率低的问题。在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往往债权人人数较多,大部分破产企业在前期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中已将主要资产设定抵押,或在后期经营中资产流失严重,进入破产程序后可实际用于清偿其余债权的财产所剩无几。

(五)对非公司法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开始出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会议纪要》的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适用对象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故此前尚未经公司制改造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强制清算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根据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清算也可参照公司法进行。第四季度受理了我市首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对法人的清算也有同样的规定,预计今后对非公司法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数量会逐渐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