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姚晓洁:
本院对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姚晓洁、蓝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203民初96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