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闽0203民初13684号
黄建忠:
本院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建忠、华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203民初136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华晓英、黄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963643.8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4697.86元,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9基点(BP)为基准再上浮50%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二、若华晓英、黄建忠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以华晓英名下的泰禾海沧H2013P04地块项目(2#地块)B2#楼6层602室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