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闽0203民初18728号
王慧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何秋萍、王慧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庭后向法庭补充提交证据(证据名称为:关于案涉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9%执行且在合同剩余期内固定不变的情况说明及《存量个人贷款LPR变更》截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定价基准变更确认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203民初18728号补充证据材料。请你方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证据材料副本及传票,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第九法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号海西金谷广场T2楼9楼)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联系方式: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号海西金谷广场T2楼9楼)
书 记 员:金融庭 郭志坚0592-5309359
原告电话:陈安绮律师 13906019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