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闽0203民初18924号
张伟琴:
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厦门成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张伟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203民初18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厦门成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张伟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借款本金99526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2月14日的罚息及复利为156619.85元,之后的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37875%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