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闽0203民初18848号
李东阳:
本院对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与被告李东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203民初18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李东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已先行支付给案外人李玉梅的医疗费用32429.8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