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宏安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27    字体大小: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闽0203民初18841

厦门宏安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与被告厦门宏安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203民初18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厦门宏安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已先行支付给案外人洪土龙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00112.4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