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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佳宝、厦门极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7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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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6)闽02民终264号上诉人陈朱铭与被上诉人张贤欣、原审被告温佳宝、白炼飞、原审第三人厦门极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闽02民终264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朱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朱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