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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超好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5    字体大小:

郑超好: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6343号上诉人速海(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泉州鑫泉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郑超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6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5)闽0206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二、郑超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鑫泉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退还5687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687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3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泉州鑫泉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