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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泰和鑫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5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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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8367号上诉人厦门万蓓星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泰和厦门泰和鑫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8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53元,由厦门万蓓星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