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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汇享加便利店
文字来源:思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06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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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原告欧阳智华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汇享加便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203民初18015号,判决如下一、厦门市思明区汇享加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欧阳智华17.86元;二、厦门市思明区汇享加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支付欧阳智华公告费200元;三、驳回欧阳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欧阳智华负担34元,厦门市思明区汇享加便利店负担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