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泽圣、薛有吉:
本院受理原告文力与被告刘鸣一、吴卫、曾志杰、骆泽圣、第三人薛有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03民初10864号案件的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限届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731号)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