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雅萍:
本院原告俞惠芳与被告庄雅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203民初15232号,判决如下:驳回俞惠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俞惠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O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