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义:
本院受理原告万任生与被告李思义、厦门静岳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邹云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03 民初22036号补充证据材料清单(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24法庭(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