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那君:
本院受理原告丽江市古城区大好青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那君、黄楚涵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初13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丽江市古城区大好青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丽江市古城区大好青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