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泽良、杨朱玲、朱小军、张春兰: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7067号上诉人李佳、杨衍军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泽良、杨齐、张春兰、朱小军和杨朱玲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706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佳、杨衍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