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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1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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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5833号上诉人林生仁与被上诉人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桦洁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李金梅、冯秀平、陈嫩花、原审第三人金汇搜森(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91元,由林生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58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