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四季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对厦门市思明区金珠湾小吃店与严旭、第三人江苏金四季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03民初2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严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金珠湾小吃店支付餐费4300元;二、严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金珠湾小吃店支付保全费63元;三、驳回厦门市思明区金珠湾小吃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严旭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2025)闽0203民初2613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