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群雄、张方文: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7392号上诉人魏春泽与被上诉人王灏、原审被告庄群雄、张方文、汪洋、蔡伍生、钟可慧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7392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魏春泽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春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