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6416号上诉人张丽波与被上诉人郑河南、原审被告游晶晶、张圣杰、陈美华、厦门托特赛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托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磐基(厦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6416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3民初269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3民初26910号民事判决第三、六项;三、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3民初2691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厦门托特赛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托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郑河南公告费200元;四、驳回郑河南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2元,由负担346元,厦门托特赛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托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6元。财产保全费341元,由厦门托特赛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托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7元,由郑河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