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春兰:
本院受理的(2025)闽0203行审383号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你行政处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03行审383号行政裁定书:
一、准予强制执行厦思城管罚〔202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由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拆除被执行人在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5号709室北侧建设的一处部分砖墙、水泥板顶结构建筑物及一处塑钢玻璃窗围合、不锈钢板顶结构的建筑物。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