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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肇榕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29    字体大小:

张肇榕:

    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柯海斌与被上诉人林镇宇、张肇榕、原审被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54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3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3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柯海斌、林镇宇、张肇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1361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513613.4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柯海斌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柯海斌一审其他反诉请求。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454元,由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07元,柯海斌、林镇宇、张肇榕负担341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861.5元,由柯海斌负担23749.5元,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48元,由福建顺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240元,柯海斌负担3240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