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贵州信至诚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5529号上诉人张利超、陈丹、余河、曾瑾、黄强、胡蓉与被上诉人方高中、原审被告陈天昊、原审第三人余江、贵州信至诚酒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裁定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55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利超、陈丹、余河、曾瑾、黄强、胡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