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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山海经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崔国栋、刘奇、东阳市齐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0-28    字体大小:

浙江山海经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崔国栋、刘奇、东阳市齐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02民初741号原告厦门哆洣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山海经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崔国栋、刘奇、第三人东阳市齐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郑州虎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02民初741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厦门哆洣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哆洣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25)02民初741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山海经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崔国栋、刘奇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