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星艺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夏敏、福建哈工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4月8日对原告田佩瑶与被告厦门星艺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哈工控股有限公司、夏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闽0203民初3046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存在错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4)闽0203民初304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的第七行“因星艺海公司未履行相应涤除的程序,田佩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告费200元,应由星艺海公司承担”补正为“关于总经理的涤除亦然。因星艺海公司未履行相应涤除的程序,田佩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告费200元,应由星艺海公司承担”。
(2024)闽0203民初304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的十一行的“一、被告厦门星艺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田佩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田佩瑶作为被告厦门星艺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补正为“一、被告厦门星艺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田佩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田佩瑶作为被告厦门星艺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登记事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