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大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邱娇娜与被上诉人厦门美益智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於大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3民初135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3民初135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於大峰在196000元范围内对(2019)闽0206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厦门鑫世杰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厦门美益智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邱娇娜在294000元范围内对(2019)闽0206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厦门鑫世杰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厦门美益智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厦门美益智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邱娇娜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89元,由於大峰、邱娇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89元,由邱娇娜负担5710元,由厦门美益智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7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