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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厦门天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18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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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天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3990号上诉人郭婷婷与被上诉人厦门天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许小民、柯鹭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399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婷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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