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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华、林立义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01    字体大小:

刘晓华、林立义:

本院对上诉人福建思能达贸易有限公司、周朝堂与被上诉人谢仕茹、周婷、原审第三人刘晓华、林立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3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3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周朝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建思能达贸易有限公司15万元;三、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3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周朝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思能达贸易有限公司保全费551元;四、驳回福建思能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五、驳回周朝堂的其他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983元,由福建思能达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8630元,周朝堂各负担235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