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胜图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汐钰石业有限公司、中农发太行(河北)实业有限公司、朱丙久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29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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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5)闽02民初523号原告资溪大觉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万胜图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汐钰石业有限公司、中农发太行(河北)实业有限公司、曾长征、朱丙久、胡文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5)闽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资溪大觉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172元,由资溪大觉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原告资溪大觉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2025)闽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25)闽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