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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代林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7-10    字体大小:

黄代林: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3644号上诉人闽中奕(厦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代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5)闽0206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5)闽0206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黄代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闽中奕(厦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046.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46.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自2024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维修费1400元、增保费及加速折旧费2000元、违章处理费700元;三、驳回闽中奕(厦门)汽车有限公司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闽中奕(厦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元,黄代林负担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代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3644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