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明:
本院对原告陈凤英与被告陈建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03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凤英支付货款6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建明负担。你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