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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湖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刘青华、刘碧榕、刘宝忠、蔡健清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6-16    字体大小:

厦门金湖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刘青华、刘碧榕、刘宝忠、蔡健清: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2242号上诉人宋飞与被上诉人刘青华、刘碧榕、刘宝忠、蔡健清、原审第三人厦门金湖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2242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宋飞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