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蕊、童猛:
原告姜海鹏与被告孙蕊、童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2024)闽 0203 民初3006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5757元,由姜海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