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盛屹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1644号上诉人徐国庆与被上诉人厦门利盛铭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盛屹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1644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国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