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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5-15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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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2542号上诉人吴利云、钱俊华与被上诉人厦门云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娥群、王暐玉、曾太军、曾娇丽、谢少雄、厦门启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眼波(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254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利云、钱俊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