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瑞祥、厦门资飞扬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659号上诉人陈国宾与被上诉人洪炳泽、原审被告尤瑞祥、原审第三人厦门资飞扬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6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国宾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