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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湖总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3-25    字体大小:

福建湖总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235号上诉人黄小春、廖仙香、福建省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远正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东镇云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湖总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23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3民初103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福州远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州远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小春、廖仙香、福建省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