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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得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3-25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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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36号上诉人茂名四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梁华生与被上诉人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莉、广州得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瑞穗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3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鉴定费15000元,由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茂名四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