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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3-21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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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254号上诉人尤坤明与被上诉人福建中奎集团有限公司、肖玉贞、爱家物联(福建)环保有限公司、福建聚丰佰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颜昌龙、汉阳达(厦门)环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福建中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芍(厦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隆腾、王水明、李光禄、周平峰、李贤民、徐汉阳、杨振泉、爱家物联(天津)环保有限公司、爱家物联(河南)环保有限公司、爱家物联(洛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鹤壁爱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信阳中奎环保有限公司、杭州中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爱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爱酷(嵊州)环保有限公司、湖南爱骏环保有限公司、鲁奎(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25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25840元,退还尤坤明。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