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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旭日阳光彩印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3-20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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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207号上诉人厦门嘉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市鑫泰丰纸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旭日阳光彩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嘉彩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207号民事裁定书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