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秀娟: 原告张永明与被告莫秀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2024)闽 0203 民初16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案件受理费 800 元,由张永明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莫秀娟:
原告张永明与被告莫秀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2024)闽 0203 民初16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案件受理费 800 元,由张永明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