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天维中柯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林谋旺:
本院对原告王根盛诉被告厦门天维中柯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林谋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203 民初26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厦门天维中柯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林谋旺共同负担61元,由王根盛负担19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