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涂剑聪: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联众合创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涂剑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203民初26457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第2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一月六日